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争议调解有据可循
发布时间: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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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争议调解有据可循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建设的通知》精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武汉市财政局近日出台《武汉市市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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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争议调解有据可循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建设的通知》精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武汉市财政局近日出台《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争议调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及时化解政府采购争议,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适合的三种情形
依法受理的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可根据《办法》对以下情形进行争议调解:一是当事人对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二是当事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存在争议,事实依据不足;三是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等其他适宜进行调解的情形。
争议调解方式
一、组织主体。根据《办法》,政府采购争议调解应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解;情况特殊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调解。当事人认为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可以申请调解人员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受理时限。对财政部门已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符合争议调解情形的,应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展调解工作。
三、组织形式。可集中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案件协调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也可以分别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协调,通过协商、约谈等多种方式开展调解工作。
争议调解结果
调解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当事人撤回投诉。当事人未达成和解的、不愿意继续参与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及出现影响调解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况,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按照投诉处理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办法》明确,信访及匿名举报、投诉举报内容涉密或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超越管辖权限或超过行政处罚法律时效、非法取得证明材料、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等其他不适宜调解的情形,暂不纳入投诉调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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