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推行供应商信用承诺制,投标可不再提供资格证明
发布时间: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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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推行供应商信用承诺制,投标可不再提供资格证明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河南省新乡市财政局日前制定印发了《新乡市财政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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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推行供应商信用承诺制,投标可不再提供资格证明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河南省新乡市财政局日前制定印发了《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推行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试行)》(以下称《通知》),旨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供应商投标便利度、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建设。
《通知》明确,信用承诺的对象为参加新乡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信用承诺的内容为供应商做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其他承诺,并自愿承担违反承诺相关责任的约定。根据《通知》,政府采购供应商在进行投标响应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信用承诺。同时,为方便供应商便捷的作出承诺,《通知》以附件形式印发了《新乡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示范文本。
《通知》明确,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资格条件的书面承诺,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报告、税收证明、社保证明等材料。但为加强供应商虚假承诺的风险防控,《通知》也提出,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通知》还明确了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包括: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曾作出采购虚假承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各级政策文件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仍需提供证明材料。
此外,《通知》强调,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经调查核实后,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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