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三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发布时间:201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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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三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快政府采购支出进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近期印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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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三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快政府采购支出进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近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呼财购〔2019〕17号),明确“三要求”,督促采购人加快合同备案,保障资金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具体为:
一是要求采购人要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是要求采购人要及时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发票、政府采购完成报告单、验收情况说明等材料通过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上报送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备案。
三是要求采购人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据悉,自2019年12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将定期对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办理合同备案的预算单位进行通报,不定期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相关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进行合同备案的预算单位,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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