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规范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政采工作
发布时间: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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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规范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政采工作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财政局制定《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对外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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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规范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政采工作
日前,江苏省苏州市财政局制定《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对外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分别对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项目评审及合同验收等提出了要求,并明确将从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此举旨在推进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办法》明确,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由各相关政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负责统一规划和具体实施,政务部门的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采购人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审批时核准的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需求(以下简称采购需求)并组织采购。
关于采购需求,《办法》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科学合理、明确细化,包括项目名称、采购人、预算金额、经费渠道、运行维护要求、数据共享要求、安全审查和保密要求、等级保护要求、分级保护要求、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履约验收方案等内容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鼓励使用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专业性强、技术要求较高的政务信息系统,可以邀请行业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需求制定工作。采购人和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分离的项目,在制定需求时,应当征求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确保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定接入市共享数据交换平台。采购需求要与现有系统功能协调一致,避免重复建设。采购需求应当体现公共数据开放有关要求,推动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向社会开放。采购需求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云计算的政策要求,推动政务服务平台集约化建设管理。不含国家秘密、面向社会主体提供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当采用云计算模式进行建设。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相关设备、系统和服务支持物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的技术要求。采购需求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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